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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017-09-27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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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全民医保体系,保障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7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河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豫政办〔2016〕194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的原则:

(一)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三)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第三条市、县区、乡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参保组织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以及符合规定的优抚对象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等身份认定。发展改革、审计、教育体育等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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