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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关于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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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渝府发〔2016〕43号),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9〕29号)精神,现就贯彻落实调整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自愿以个人身份参加或接续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市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且无用人单位的城乡居民;

(二)具有我市外户籍的以下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且男未年满60周岁、女未年满55周岁,在我市灵活就业的人员;已在我市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待遇的无用人单位退休人员。

二、参保登记

(一)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或灵活就业所在地的街道(社区)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办理参保(接续)登记手续;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等手续在参保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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