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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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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拓展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促进住房消费,加强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21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和管理水平的通知》(内房金〔20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58号)精神,结合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

第二条在自治区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装修自住住房的,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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