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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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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推进我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整合,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服务建成小康社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

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立足基本、保障公平,因地制宜、有序推进,创新机制、提升效能”的基本原则,按照国发〔2016〕3号文件要求,理顺和创新管理体制,统一基本制度政策,整合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人员和信息系统,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惠民高效、公平可及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一体化的经办服务。

二、理顺管理体制

(一)整合机构人员。按照“划转移交、审计整合,分级负责、同步移交”的要求,将卫生计生部门承担的新农合管理职能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的城镇居民医保管理职能合并,统一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将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新农合的机构编制、人员资产、信息系统、结存基金等整体划转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级政府组织完成本级新农合职能和经办机构等划转移交工作。移交、整合期间,相关政策暂不作调整,参保缴费、就医报销等所有服务工作不得中断,确保有序进行、工作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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