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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医保权益、稳步提高保障水平、确保城乡医保制度正常运行,按照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6〕14号)“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的要求,根据“适度从宽”的统一药品目录原则,拟在《湖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1年版)》(简称《药品目录》)基础上,一是将《药品目录》未收录、且属于我省原新农合药品目录(包括《新农合基本药品目录(2010年版)》、国家基本药物、湖南省增补的基本药物)的药品和剂型,增补进《药品目录》(详见附件1、2)。
二是对《药品目录》有、原新农合药品目录没有设置“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原则上取消“限定支付范围”,或按《药品目录》内同组成、同适应症药品保留“限定支付范围”;对《药品目录》没有、原新农合药品目录有设置“限定支付范围”的药品,原则上不增设“限定支付范围”;两者均设置“限定支付范围”、且表述不一致的,继续执行《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详见附件3)。此次调整是城乡医保制度整合后、确保待遇统一的过渡性政策,除以上情况外,不对《药品目录》进行其他调整,待国家制定出台新版医保目录后,我省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更新、调整我省医保用药政策。
按上述原则,我厅经对现有湖南省城镇医保和新农合药品目录收录药品进行认真比对,已拟定《药品目录》)修订内容,为确保数据准确,避免纰漏,同时接受社会监督,现予公示,相关单位、企业意见或建议请于2016年11月22日前书面反馈(请加盖公章)至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工医保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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