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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从10月8日起,阶段性解决我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购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2015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二、提取要件
符合上述提取条件的职工,可持经房产局备案的购房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及契证(或纳税申报表)作为购房要件申请提取,其他申请要件不变。
三、其他事宜
除本《通知》所涉及的内容外,我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要件和办理程序等仍按现行有关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6年10月8日起执行,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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