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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机构定点协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7-09-28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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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制度,根据《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和省人社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人社发〔2016〕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组织评估确认并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门诊医疗机构。

第三条门诊医疗机构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主营业务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诊疗技术符合规定且疗效确切。医疗机构科室、人员、设备、房屋等需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1994)第30号)专科门诊部设置标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口腔医疗机构需分别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相应门诊部设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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