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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91号)等精神,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完善制度;坚持统筹协调、政策联动、有序衔接;坚持政府主导、专业承办、合力监管;坚持保障基本、稳步推进、持续实施。
(二)主要目标。逐步完善大病保险筹资机制、待遇调整机制、特大病保障机制、资金结算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和经办管理机制等,实现大病保险自治区级统筹。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保障功能,降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
二、完善大病保险政策措施
(一)建立筹资标准、起付标准动态调控机制
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情况调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2016年度大病保险人均筹资标准继续为32元/人。拓展筹资渠道,积极探索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多渠道筹资机制,确保大病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依据全区上上年度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加权平均数综合确定。2016年全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各分统筹地区可结合本地基金运行情况、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在上、下15%的范围内自行确定并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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