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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赣府发〔2015〕13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取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查”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以下简称“定点资格审查”)两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转换医疗保险定点管理方式,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
(一)目标任务。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完善经办机构与医药机构的协议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医保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二)基本要求。一是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建立定点医药机构评估机制,营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鼓励和引导各种所有制性质、级别和类别的医药机构公平参与竞争。二是合理确定定点医药机构条件,统一评估规则和程序,优化定点医药机构服务条件与结构分布,规范定点医药机构评估准入和签约行为,营造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良好环境,切实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三是强化监管,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监督考核制度,从重准入转向重管理,着重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引入参保人和社会多方参与的评价和调查机制,完善退出机制,规范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行为,提高管理效率。四是优化服务,完善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加强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合理依规确定协议内容条款,明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定点医药机构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建立沟通协商和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医药机构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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