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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的通知

2017-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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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讯: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行为,提高资金使用率,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滁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制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并负责实施。分中心、管理部负责辖区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和管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

第三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发生危重疾病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四)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

(五)支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以下简称本市)一套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依法退休。

(七)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八)出国(境)定居。

(九)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或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2年未再就业;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非本市户口或户口迁出本市或男性满50周岁、女性满45周岁。

(十)缴存人工作调出本市且无法办理转移手续。

(十一)本人或配偶或子女为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研究生),并向就读院校支付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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