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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讯: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服务民生改善,支持住房消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同意,现就独生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适用对象:
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缴存家庭(以下简称独生子女家庭),不论现在是否一起居住,均视为共同生活(包括不同在我市),父母、子女(年满18周岁的)单独或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相互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
以下情形可以相互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
3、发生危重疾病及遇到其他突发,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独生子女家庭父母、子女单独或共同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其中:缴存人在市外购买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需提供保证人保证。
四、关于办理使用申请的程序与要求
提取额度、程序等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细则》等规定执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及程序等按《滁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外,独生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还应提供独生子女证,又生育的且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不享受本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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