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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1日讯: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批二、事项名称和代码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0344)
三、办理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附件第81项: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查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办理机构
(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负责受理、审批。
(二)审批内容
零售药店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为本市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
(三)法律效力
未经批准的,不得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四)审批对象
企业
五、审批条件
(一)准予批准的条件: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一年以上,达到国家《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标准;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服务质量和提供的药品安全、有效;
3、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管理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4、具有整洁的营业场所,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医疗保险专门服务区域,具备及时供应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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