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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西藏调整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的通知

2017-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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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9日讯: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购买和改善自住住房,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经研究,在我区目前已有政策的基础上,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条件进行适当调整。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装修(装饰)住房

装修(装饰)自住住房可申请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和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额度=住房实际建筑面积×15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出我区普通商品住房最大标准面积144平方米,超出面积则按144平方米计算。同时,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装修(装饰)总价,不超出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提取所需资料为:

1.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2.装修(装饰)合同或协议(自行装修需提供工程预算表及人工、建材发票或收据)。

(二)大修住房(不含公寓楼住房)

提取需提供以下资料:

1.土地使用证或相关证明;

2.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3.施工合同(协议)、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需注明住房建筑面积、平方米造价及总价);

4.首付款发票或相关证明。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有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贷款满一年后,能够按时偿还信誉良好的,每年可凭最近一次银行还款凭证(需加盖银行印章)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所提取金额不得超出一年还款本息,同时不得超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的80%。

(四)调整提取年限

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一年内不能办理第二次提取,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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