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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东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7-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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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讯: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省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大企业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和《关于做好工伤保险费率调整工作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2号)以及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完善我省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加强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5〕6号),现就调整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工伤风险类别及行业基准费率

按照国家规定,行业工伤风险类别从低到高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附件)。省本级统筹一类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15%、0.3%、0.45%、0.6%、0.72%、0.8%、0.9%、1.0%。

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今后根据省本级统筹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二、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确定及调整办法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类别,根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注册(法人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其对应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用人单位从事两种或以上经济活动的,根据其所从事的主要经济活动确定其工伤风险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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