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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8日讯: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的原则实行市级统筹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第二章医保基金筹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营业执照或成立批文,向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用人单位的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医疗保险登记。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每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建立社会保障号码。港澳台及外籍参保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建立社会保障号码。
第六条用人单位按其职工月工资总额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按其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不得低于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超过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工资总额难以确定的,以漳州市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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