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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讯: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进行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要求的本地常住户籍劳动者,以及进入本地就业的非本地户籍人员,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统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县级以上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受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委托,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有条件的社区(村)劳动保障站可以按照职能具体经办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本省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残疾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以及社区(村)劳动保障站、残疾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统称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第四条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制度。《就业失业登记证》是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的载体,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等的合法凭证,在全省范围内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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