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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关于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告

2017-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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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讯,根据《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的规定,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代征。现将征收2015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时间:2016年9月1日至6日;

二、用人单位应缴保障金金额:(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60%,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人数×0.5%。

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字,上一年度(2015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1034元(宝安区为61126元,龙岗区为58770元)。

三、请各用人单位在2016年8月31日前将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足额存入本单位缴交社会保险费的银行账户,以便市社保局代征。未按规定缴纳的,将按《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特此通告。

深圳市残联网址:www.cjr.org.cn,咨询电话:83219938

深圳市社保局网址:www.szsi.gov.cn,咨询电话:12333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2016年7月21日

注:根据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继续做如下调整:(一)调整征收计算标准:将《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规定每少安排一名残疾人,每年度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宝安、龙岗两区分别按该区公布的统计数字)的8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的80%调整为60%;(二)调整起征点: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起征点调整为用人单位年均在岗职工人数20人,即年均在岗职工人数低于20人的用人单位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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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就业残疾人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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