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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2017-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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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的精神,全面取消本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的两定资格审查项目,完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第123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6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于2016年7月25日至2016年8月3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广大市民可以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请勿致电)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电子邮箱:ybc@gzlabour.gov.cn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25日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协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以下简称定点零售药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穗府令〔2015〕第123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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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医疗保险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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