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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精神,为更好地维护我区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4月2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协议管理准入退出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98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16〕37号),为加强和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准入退出公平、公正、公开,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社会保险经办部门要完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体系,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医疗卫生资源利用率及管理服务水平。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根据统筹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考虑医疗服务资源配置、服务能力、服务特色和参保人员就医意向等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按照公平公开、强化监管、优化服务的要求,遵循供需平衡、择优选择、鼓励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结合基本医疗保险购买能力,不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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