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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公平性,重点支持职工解决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6〕5号),对《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2〕94号)进行修订:
一、增加一条房屋套数的审核标准作为第九条
职工家庭购买首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未使用过贷款购房(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按揭贷款,下同),且购房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包括购房一次性提取和还贷提取,下同)。
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是指:职工家庭使用过1次贷款购房,或办理过1次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家庭就同一套房屋既贷款又提取或多次提取的只计算1次。
职工家庭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停止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职工离婚的,离婚前贷款的次数和购房提取的次数仍计算为职工购房套数。
二、其他条款序号做相应调整,个别文字做相应调整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原《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2〕9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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