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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2017-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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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和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业务,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切实帮助困难企业降本减负,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的规定,结合本市科创中心建设、营造良好的创业就业环境等实际情况,《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0年发布的《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沪公积金[2010]4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新情况、新要求,对原《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办法》执行中的一些问题,在困难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适用条件、审批流程、申请期限等方面进行了规定。细化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条件,特别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在初创阶段的特殊困难,放宽了小型微型企业降低缴存比例的适用条件,规定了单位可以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同时加大对欠缴和失信单位的处罚力度,明确了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缴存、少缴的单位,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罚;困难企业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相关失信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征信系统,对协助造假的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月15日,为给困难企业降成本、给低收入职工增现金,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布《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办法》指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照各不低于5%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一)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二)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一)濒临破产、已停产或已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二)已连续三年批准降低比例缴存或上一年已批准缓缴的企业,经营仍然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水平不高于上一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三)经济效益差或连续经营亏损两年及以上的企业,扣除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后职工工资未达到当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可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申请缓缴职工应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

此外,《办法》规定,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期限为一年,期满后仍需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办理申请。单位未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又未经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处罚。

《办法》同时规定,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及时提高缴存比例或恢复正常缴存并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度申请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时间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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