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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控高保底缴存政策,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公布2016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桂房改〔2011〕50号)有关规定及南宁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确定2016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1,599元,个人和单位最高月缴存额均为2,592元,合计为5,184元。
二、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15〕13号),2015年度南宁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400元,确定2016年度区直和中直驻邕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400元,个人和单位最低月缴存额均为70元,合计为140元。
三、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印发贯彻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金管〔2016〕17号),自2016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中直驻邕单位可参照企业总部所在区域城市缴存的相关政策。
请各单位严格按规定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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