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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7-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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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稳定就业作用,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职业转换能力,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规定,现就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三年以上、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可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以下简称“技能提升补贴”)。

二、企业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的;

(二)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

(三)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三、技能提升补贴标准按照取得证书的等级分为三档: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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