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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

2017-09-29 08:00:01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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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精神,日前,湖北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省发改委、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联合出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鄂人社发〔2017〕43号,以下简称《意见》),着力在完善参保政策、严格施工审批、简化办事流程、细化部门职责、建立工作机制、实行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12条措施,强力推动全省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切实维护建设职工工伤保障权益。

在明确参保范围方面,《意见》提出,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铁路、水利、能源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均应依法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的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在完善参保政策方面,《意见》规定,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使用的建设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办理参保手续。

在科学确定费率方面,《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应参照本地区建设施工企业行业基准费率,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具体缴费比例由各级人社部门商交通运输、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合理确定,并建立完善建设施工企业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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