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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省级职工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工作,根据《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准入评价办法(试行)》(青人社厅发〔2016〕66号)规定,结合省级职工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省级职工医保定点资格准入评价工作由省社会保险服务局按工作实际需要每年组织1-2次,具体时间安排通过省人社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医药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省级职工医保定点的申请报告及完整资质材料的将及时受理,提交资料不全及超出规定时间的将不予受理。
第三条申请资料当次有效,再次开展进行准入评价工作时,符合申请条件的需重新提交申请并附完整资料。经准入评价后未获定点资格的申请资料可在工作结束后30天内自行取回,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将不再保留。
第四条属于以下情况的省级职工医保定点申请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省级参保单位的分布情况和就医需求的;
(二)上次的现场准入评价后实际得分低于65分的(含65分),其营业条件、服务设施与能力等未做出显着完善的(已进行完善的需同步提交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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