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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36种药品纳入国家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

2017-09-30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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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5号)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对部分药品进行谈判,并确定了医保支付标准。现予以公布并通知如下:

一、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药品(以下统称“有关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乙类范围,各省(区、市)社会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有关药品调出目录,也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

二、附表“医保支付标准”一栏规定的支付标准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支付的全部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的分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确定。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19年12月31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有效期内,如有同通用名称药品(仿制药)上市,我部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我部可以与企业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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