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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出台新政保障交通运输等行业农民工工伤权益

2018-05-03 14:28:10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政策早报:从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日前,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潍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潍坊市交通运输局、潍坊市水利局联合印发《潍坊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做好潍坊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维护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

  根据《方案》,到2018年底,建立“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实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权益。

  据了解,截止2017年底,潍坊建筑业新建项目和在建项目农民工已全部实现按项目参保。

  附:《潍坊市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3号)精神,全面落实《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8〕16号)要求,做好我市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以下简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维护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紧紧围绕我市“四个城市”建设和新旧动能转换需求,完善政策,狠抓落实,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将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中流动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保障,切实维护农民工工伤权益。

  二、目标任务

  到2018年底,建立“先参保,再开工”的工作机制,实现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在工程建设项目上的农民工依法享有工伤权益。

  三、政策措施

  (一)规范参保方式。我市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轨道交通等行业建设施工企业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特别是短期雇佣的农民工,应按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由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一次性代缴本项目工伤保险费。确保工伤保险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职工,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农民工。

  按项目参保的,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项目涉及多个地区的,可以在建设项目施工工程量较多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

  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具体参保办法参照《潍坊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先参保再开工”政策。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和标段,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及时督促整改,即时补办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甚至“只施工,不参保”现象。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企业信用考核体系,未参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责成工程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必要时对总承包单位或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启动问责程序。

  (三)确定缴费比例。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以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按0.8‰的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计算公式为:工伤保险费=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0.8‰。在建工程项目,以剩余的项目或标段的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为基数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根据我市工伤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按项目参保费率进行浮动。

  (四)加强动态实名管理。施工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当在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对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实行实名制登记,通过网络、传真等便捷的申报方式,方便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及时报送参保职工信息。

  (五)落实工伤待遇。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对认定为工伤的交通运输等行业职工,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对在参保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工伤、项目竣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交通运输等行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要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期间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针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可以参照我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六)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县市区要定期报送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按项目参保情况,包括新开工项目数、在建项目数和项目参保情况。要将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与建筑业工程项目参保情况分别统计,合并报送。要在认真核实情况的基础上,按要求报送《建设项目参保情况表》、《建设项目参保情况明细表》。

  (七)推进信息共享公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信息交换,畅通交流渠道,定期交换新开工项目、在建项目和项目参保等情况,实现数据共享。积极创造条件,拓展信息系统功能,建立信息交换端口,实现建设项目开工、参保等信息互联互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门户网站上定期公布当地工程建设项目开工、参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八)联合开展宣传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工程施工企业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将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的重要内容,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为推进项目参保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要建立健全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企业等多层次的培训体系,不断提升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工伤保险意识和用人单位参保的积极性,控制和减少工伤事故发生。

  (九)提高服务质量效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化适合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登记、缴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服务。要最大限度缩短工作流程、简化手续,力争实现参保缴费备案当日办结。对在工地内发生、事实清楚、当事双方无争议的工伤案件实行“快认快结”,一般应在1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畅通农民工工伤待遇支付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优先办理,一般应在15日内审核完毕,并最大限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定期通报督导检查。加强交通运输等行业参保工作督导检查,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交通运输等行业参保情况统计汇总。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通报各县市区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并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组成联合督导组,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工作进展慢、成效不明显的县市区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2018年是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开局之年,各县市区要在健全建筑领域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长效工作机制的同时,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全面推进交通运输等行业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摆在突出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推动,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抓,亲自部署安排、亲自调度督查,确保国家政策落地生根。各级各部门要确定牵头科(处)室,明确联络员,做到分工明确、职责清晰、专人负责。

  (二)全面摸清底数。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6月10日前对交通运输等行业在建工程项目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准确掌握交通运输等行业企业数量、人员结构、参保情况、在建项目、拟开工项目及工程造价等情况,分类制定具体参保措施,9月10日前完成在建项目参保工作。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发展改革、交通运输、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要发挥优势,积极配合,通力合作,共同建立高效、畅通的协调机制和及时、准确的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健全联席会议、联合督查、信息共享、经办对接等部门协作机制,形成推动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整体合力。针对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用工管理的特点,进一步扩大协作范围,丰富协作内容,形成高效、便捷、管用的管理服务流程和参保约束机制。各部门内部也要明确分工、认真履职、密切配合,确保交通运输等行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推进。

  自2018年开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情况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指标体系,要求定期上报。各县市区要及时调度按项目参保情况,于每季度结束后3日内报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由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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