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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财政大力支持社会保障政策

2018-08-23 10:28:47 无忧保

  无忧保社保政策早报:党的十八大以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和中央、自治区有关决策部署,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民生网为目标,以助力脱贫攻坚和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重点,紧紧围绕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坚守底线、突出重点、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积极筹措资金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全力推进健康扶贫、就业扶贫、养老扶贫和社会保障兜底扶贫等各项扶贫政策的落地见效,切实兜住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底线。今年以来,自治区本级财政已完成各项社会保障资金支出共计192.91亿元,同比增加16.74亿元,增长9.5%,有力促进了自治区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

  一、着力强化兜底保障,推动实现困有所助

  围绕实现困有所助目标,着力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补贴标准,突出社会救助兜底保障作用,保障低收入人群和弱势群体基本生活。

  一是不断完善健全社会救助体系。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针对自治区各类城乡生活困难人群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体系,切实维护好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是不断提高兜底保障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明确了物价持续上涨时的补贴对象、补贴条件和补贴标准等内容。同时,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持续调整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其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012年的185元提高到2018年的350元,年均增长11.21%;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月补助水平由2012年的74元提高2018年的190元,年均增长17.02%,有力保障和改善了自治区300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尤其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是促进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衔接有效。围绕自治区关于“八个衔接”的目标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政策在政策、对象、保障标准、补助水平、管理等衔接,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同时为确保稳定脱贫,对通过扶贫支持政策实现脱贫的农村低保家庭,明确在6—12个月的过渡保障期内可以继续享受低保与扶贫相关政策,直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低保。

  二、着力支持就业脱贫,推动实现劳有所得

  围绕实现劳有所得目标,持续加大就业扶贫支持力度,统筹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支持促进贫困劳动力就业增收,助推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是支持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通过就业资金对吸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的用人单位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促进农村贫困劳动力转移就业。其中,对贫困地区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企业按“公司+农户”经营模式带动贫困农户脱贫且合作2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补贴;就业扶贫车间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劳务协议或承揽合同,且在1年内累计工作不少于6个月、给付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不低于6000元劳动报酬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二是支持提高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将建档立卡贫困户纳入职业培训补贴对象范围并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学员参加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给予补贴;职业培训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超过总人数50%的培训班,培训合格学员经培训机构介绍实现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就业合同的,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三是支持帮助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继续支持实施“党员扶残温暖同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建设等6大项目,帮助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困难残疾人掌握1—2门使用技术,帮助和促进残疾人就业

  通过实施上述政策,全力支持开展农村贫困劳动力、贫困残疾人就业脱贫,今年以来全区已共计认定就业扶贫车间62个,带动1500多名贫困人员就近就业;企业吸纳1700多名贫困人员就业,就业扶贫政策的实施实现良好开局。

  三、着力推进健康扶贫,推动实现病有所医

  按照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统一部署和围绕实现病有所医目标,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的政策倾斜,有效缓解了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较好推动了健康扶贫工作深入实施。

  一是推动实现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基本医保全覆盖并给予政策倾斜。2018年,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90元基础上,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乡困难、特殊人群其个人所需缴费部分由自治区各级政府按规定给予补助,其中对于未享受财政给予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补助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政府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给予补助。对建档立卡贫困参保人口给予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倾斜政策,各统筹地区对符合分级诊疗、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给予门诊特殊慢性病待遇倾斜、住院待遇倾斜、药品报销待遇倾斜;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对参保的城乡困难、特殊人群患重病、大病的,参保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其余合规医疗费用,使用当年结余大于5%以上的部分,再给予一定比例的二次报销。

  二是支持进一步发挥医疗救助制度的保障作用。支持将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纳入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取消了所有医疗救助对象的医疗救助起付线,并调整提高困难群众住院医疗救助标准。2018年一季度,自治区财政下达医疗救助资金6.25亿元,累计救助困难群众91万人次,其中:直接救助困难群众5.6万人次,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85.4万人次。

  三是支持建立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人员实行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机制,在严格执行分级诊疗制度和费用管控的基础上,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参保年度内医疗费用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后,实际报销比例未达到90%,探索由商业健康保险补偿到90%;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健康保险等制度的综合补偿后,个人自付费用仍超过10%的部分,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予以适当补助。

  四是支持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和实施贫困地区妇女儿童保健服务项目。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和医保基金共同负担签约服务费15元/人·年,支持推进实现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实现家庭医生签约服务100%覆盖,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水平;推进实施贫困地区百万乳腺癌筛查项目,免费为54个扶贫攻坚贫困县对35—64岁农村贫困妇女宫颈癌、乳腺癌“两癌”进行筛查,提升农村妇女健康水平;实施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项目,对贫困地区儿童免费发放营养包,普及婴幼儿科学喂养知识和技能,进一步改善贫困地区儿童的营养和健康状况。

  四、着力支持养老扶贫,推动实现老有所养

  围绕实现老有所养目标,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入,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切实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老年人口基本生活。

  一是支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应保尽保。筹措资金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困难群众代缴全部或部分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缴费。其中,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和脱贫后继续扶持两年的人员,代缴养老保险费100元/年;“十三五”期间,在提高最低缴费档次时,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员保留现行100元/年的最低缴费档次。

  二是进一步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从2018年起,将月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从90元/人提高到108元/人,进一步保障城乡居民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活。同时,在认定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也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三是不断加大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投入。为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提升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老年人养老服务水平,重点支持五保村、乡镇敬老院等养老基础设施建设,较好保障了老年贫困人口的日常照料和养老服务需求。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中央和自治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要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增强对打赢脱贫攻坚战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通过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提高绩效、加大投入等措施,全力支持做好社会保障兜底性保障工作,织密织牢自治区民生保障网,切实保障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内的困难群众同奔小康、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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