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7月19日,深圳市出台了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管理办法,该规定一共有十二条,由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劳动(人力资源)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各街道办事处、各企业:
为了切实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深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九日
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企业退休人员退管活动经费(以下简称退管费)的管理工作,根据市委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办发〔2004〕17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管费是指通过企业和各级财政等渠道筹集,专项用于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经费。
第三条 退管费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