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明确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负责低保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审核审批;财政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落实低保资金;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低保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接收低保申请、落实低保公示制度 、协助做好入户调查、协助调查等工作。
据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该办法在责任追究方面,分别在村居组织、镇要有:申请低保的对象不按规定评议、公示、核查,出现错保、关系保、人情保的;滥用职权,把低保救助进行平均分配、优亲厚友的;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套取、挤占、挪用、扣压、拖欠低保金的;将低保救助作为树立个人权威、拉取选票、解决村(居)内部矛盾的。
“以上责任追究遵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签字、谁负责"进行。需给予政纪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处理;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镇街区或市纪委处理;需追究法律责任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民政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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