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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庐县出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药店检查考核办法(2005-08-10)

2016-09-28 17:01:16 无忧保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与管理,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安全运行,根据《桐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由县劳动、卫生、物价、财政、药监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了《桐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考核办法》、《桐庐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检查考核办法》。
  办法明确了考核内容和评分细则。并强调,各相关部门设立举报投诉电话,根据日常投诉、举报以及费用审核剔除等情况随时进行不定期检查考核。定点医疗机构被县劳动保障或卫生行政部门两次通报批评或一次警告的,有串换药品或药品串换其他商品的,年度检查考核为不合格。定点药店被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两次通报批评或一次警告的,以及被药监部门立案审查或两次检查驻店药师不在岗的,有串换药品或药品串换其他商品的为不合格。被查实有默许冒名就诊的,向参保人配售伪劣药品的不得评优。连续两次检查考核等级不合格,或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对干扰、阻挠检查考核工作的,视情节扣减检查考核分数,拒不接受检查考核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此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桐庐 李杭君 朱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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