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医疗费用实施医院端直接结算


根据《关于新生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122号)精神,2011年10月1日起,符合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在规定时间(三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由于办理参保手续需要一定时间,因此,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至参保时间段内的医疗费用,需自费后到市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这种方式给参保人员带来了一些不便。 针对这些问题,经过前期的数据分析、认真调研,市医保局提出了新生儿出生医疗费用医院端结算方案。2012年10月1日起,对于杭州市内定点医院发生的新生儿出生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好参保手续后回医院进行结算。该方案实施一个多月以来,参保人员普遍反映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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