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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和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复核工作开始了

2016-09-29 08:00:08 无忧保
  日前,市劳动保障部门下发了《关于开展杭州市2006年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复核工作的通知》(杭就[2007]29号)和《关于开展2006年度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复核工作的通知》(杭劳社就[2007]130号)文件,启动了新一轮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以下简称劳动组织)和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的复核工作。
复核对象
  2006年12月31日之前认定的劳动组织和持有2006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型企业吸纳下岗人员认定证明》、《经济实体安置富余人员认定证明》(以下通称《认定证明》)的企业。
复核内容
  劳动组织主要对劳动组织当年吸纳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占劳动组织从业人员总数的比例、是否在许可证核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开展经营服务活动、经营情况是否符合纳入规范化管理条件、是否按规定使用社区服务业统一定额发票、接受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等方面进行复核。
  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主要对企业招用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持《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或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当年吸纳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人员或安置富余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是否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财务机构,能否正确核算企业盈亏,减免税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接受劳动保障、税务部门监督管理的情况等方面进行复核。
复核步骤
  劳动组织和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复核工作均分自查和复核两个阶段。自查阶段劳动组织和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应按照复核的内容和要求搞好自我检查,填写相关表格。自查结束后,劳动组织向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递交复核材料,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向区就业管理服务处提交复核材料。
  劳动组织的自查阶段时间为7月1日——7月10日,复核阶段时间为7月11日——8月5日;享受再就业税收扶持政策企业自查阶段时间为6月15日——6月30日,复核阶段时间为7月1日——9月30日。
注意事项
  劳动组织中持有个体工商户或企业预备期营业执照的不实行复核制度。有效期届满三年、预备期届满或应参加而不参加复核的劳动组织,应在届满之日起或当年复核阶段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到主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办理歇业手续,逾期不办的,主管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站将注销其许可证。劳动组织复核中,出现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超比例使用非主城区城镇失业人员,涂改、伪造、租借、转让《杭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许可证》正、副本的等情况的,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注销许可证直至清缴已享受的税费减免款项等处分。
  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复核中发现弄虚作假,伪造《认定证明》和骗取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将缴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对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企业不参加复核的,将停止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并追缴已减免税款。从事个体经营的持原《杭州市就业援助证》(A类)、《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注明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申请继续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的,应持有经劳动保障部门复核合格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办理本年度减免税手续。

标签:   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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