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困难企业帮扶政策,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三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对2009年内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但未享受帮扶政策的困难企业优先纳入2010年政策扶持范围;对2009年经市政府批准认定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实际经审批后再次享受优惠政策,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适当放宽“困难企业”认定条件,加大对中小困难企业的扶持力度,对2008年以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生产经营亏损或下降、不裁员不减薪或裁员不超过职工总数10%、符合政府扶持产业和环保政策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认定,允许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补贴、职工岗位补贴和在职培训补贴扶持政策。
对部分企业临时性下浮社会保险费缴纳比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补贴、稳定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等作出了具体的扶持政策规定。通过一系列的政策举措,切实帮助企业克服困难,稳定就业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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