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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政府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

2016-10-04 08:00:08 无忧保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

(二)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5.7元;

(二)每小时14.4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00元(每日69.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5.7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4元。

标签:   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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