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月2日,桐庐县政府出台《桐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费合征”的征缴模式,即社会保险费社会统筹部分实现征收机构、参保登记、征缴基数、征缴流程和数据信息的统一。
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精神,为了更好地保障职工权益,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桐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深入调研和充分的讨论后,提出《桐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并报请县政府同意后下发实施。新出台的《桐庐县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方式、缴费费率等作了调整。《办法》规定,要求企业为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同时将原职工缴纳的“职工大病保险”纳入到“基本医疗保险”体系中。《办法》调整了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企业统筹部分由18%降低到17%,明确了企业用人单位统筹缴费的险种和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17%,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6%;失业保险费率为2%,工伤保险费率为1%,生育保险费率为0.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8%,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2%,失业保险费率为1%(农民工个人不缴纳)。
桐庐县社会保险费实现“五费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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