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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政府进一步完善《职工生育保险办法》(2006-12-14)

2016-10-13 08:00:17 无忧保

  为了完善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市政府于10月8日举行第122次常务会议,听取了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制定《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情况汇报,会议进行了认真讨论并原则通过。11月27日,市政府下发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文件)。
  这次印发的《办法》主要精神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生育保险范围: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参加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除外)、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办法》参加职工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
  二、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以下项目:
  (一)生育津贴: 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
  (二)生育医疗费用:在女职工生育医疗费享受待遇上,分三段处理:生育费用在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卫生局、财政局另行调整制定)及以内的,由市社保生育保险基金按支付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4000元及以下的费用由个人支付,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给予补贴;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女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三)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职工实施计划生育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流产术(含药物流产)、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等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支付标准支付。
  三、用人单位未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期间或参加职工生育保险未为职工连续缴费满3个月的,职工发生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市政府印发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市劳动保障局将根据市政府文件尽快与市卫生局、财政局研究调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在近期发文公布,便于企业与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工伤生育处 陈利民)

标签:   生育保险保险生育保险办法职工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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