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8日,河北人社局消息。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从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我市为符合条件的531名市本级企业离休人员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再次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此次调整实施范围和执行时间为:从2014年10月1日起,为2014年9月30日前执行冀劳社【2001】72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离休人员(含行业驻外地单位和垂直管理行业的市、县级单位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提高养老金水平。 调整标准为,离休人员每人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每人每月40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 在按以上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1934年9月30日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1934年10月1日至1939年9月30日期间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为做好发放测算和调整工作,社会保险局及时向企业发放审批表,从2014年10月开始补发养老金,至今共为377名企业离休人员补发养老金292万元;为154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补发养老金107万元。并按照省厅要求,于12月底前全面完成企业离休及建国前老工人养老金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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