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拱墅区劳动争议案件量连年攀升,仅2013年上半年,拱墅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数已达361件,案件受理量在杭州主城区中高居前列,而参与案件办理的人员较少,专职仲裁员仅4名、退休返聘人员1名,书记员1名,“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当突出,严重阻碍了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的发展,因此,拱墅区仲裁委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推出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
为确保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健康发展,拱墅区仲裁委在选聘程序、人员素质、管理机制上严格把关。一是选聘程序严,严把准入关。本次选聘兼职仲裁员,特别注重选聘程序的正当性、合法性,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出台《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及《兼职仲裁员办案相关事宜规定》,妥善安排好选聘各项事宜。二是素质要求高,严把质量关。本次选聘的仲裁员主要是杭州地区知名律师事务所中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资深律师,熟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及沟通协调能力,能够自觉服从工作安排,并将按时保质办结仲裁案件。受聘后,10位兼职仲裁员将依法履职,廉洁自律,严格遵守仲裁庭纪律,做好争议案件调解和仲裁工作,每位兼职仲裁员年办理案件原则上将不低于30件,全年调解率将达到70%以上。三是管理规范化,严把制度关。本次选聘兼职仲裁员不单在选聘程序、人员素质上下功夫,更在管理机制上着力规范。一方面着力于兼职仲裁员的日常管理,出台《杭州市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兼职仲裁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兼职仲裁员的选聘范围、素质要求、权利义务、回避情形及聘任期限等事项,如《管理办法》中规定,兼职仲裁员的管理、解聘等具体工作由仲裁委实体办事机构负责;另一方面着力于兼职仲裁员的办案质量管理,出台《兼职仲裁员办案相关事宜规定》,明确兼职仲裁员的办案要求、办案纪律及案卷装订规范等方面事项,如每位仲裁员要做好工作时间安排,在仲裁庭开庭日期确定后,兼职仲裁员不得随意因个人事由影响开庭,若能够预见自己不能参加开庭的,应当在开庭7日前通知仲裁办公室并采取补救措施。
此次兼职仲裁员办案制度的落实,不但有效解决了拱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案多人少”的难题,还对推动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实现跨越式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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