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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失业保险待遇

2016-10-24 08:00:17 无忧保
  为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2〕101号)精神,我县从2013年1月1日起,最低月工资标准由1060元调整为120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由8.6元调整为9.7元。根据全县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我县对现行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也进行相应调整,即:城镇失业职工由原标准742元/月提高到840元/月,月增98元;失业职工医保的缴费标准,仍按个体劳动者参加职工医保最低缴费标准确定。同时,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随城镇失业职工失业保险待遇的提高而相应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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