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办法》亮点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人均筹资额。人均筹资额由2009年的188元提高到220元,即个人缴费80元/年,中央、省、市、乡等各级财政116元/年。低保、五保、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特困人员等特殊人群的个人缴费部分仍免交,其中残疾人需持残联颁发的全国统一的第二代残疾人证。二是扩大参合对象,提高参合率。将在常居我市5年以上(包括5年)的僧人纳入参合对象范围。2009年农民的参合率考核目标为97%,未参加城镇医保的居民的参合率考核目标为90%。三是调整补助政策内容。(1)提高门诊补助标准及最高补助额。门诊补助标准在2009年的基础上提高5%,乡镇卫生院门诊费用当场刷卡补助25%,其中中草药、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补助30%;市属医院门诊费用当场刷卡补助20%,其中中草药、部分中医诊疗项目补助25%。年最高补助额为1000元。(2)扩大门诊补助范围。市外普通门诊可报医疗费用超过2000元以上的部分享受补助,补助标准为20%,年终一次性补助,与市内门诊补助额累计,最高补助额为1000元。(3)提高市内住院补助标准及最高补助额。市内住院费用:501元—1万元部分补助45%,1万元—2万元部分补助60%,2万元以上部分补助55%;其中少年儿童(提高10%)501元—1万元部分补助55%,1万元—2万元部分补助70%,2万元以上部分补助65%。住院年最高补助额提高到8万元。(4)提高市外住院补助标准。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按市内标准的80%补助,市外非定点医疗机构(系当地医保定点医院)住院费用按市内标准的60%补助,最高补助额同市内。四是凭医疗费用发票原件予以补助,复印件将不予补助。
《救助办法》的亮点为:将8种指定病种的门诊费用纳入2010年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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