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认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内。
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困难企业社会保险补贴和企业职工岗位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执行期为2009年。对困难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企业实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岗位补贴标准为市区失业保险金标准,补贴对象为经核定的稳定就业人数(扣除已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但最多不超过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的60%。对培训计划落实,且效果明显的,可适当提高职工岗位补贴标准。
支持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困难企业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的主体工种开展技能性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申请培训补贴。培训补贴一般不超过培训实际发生费用的50%,且按实际培训人数每人不超过500元。困难企业在岗培训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内。
为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稳定就业岗位,对承诺2009年内不裁员的并对稳定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主城区企业,经考核评出先进单位,可给予稳定就业补贴奖励。对受金融危机影响发生裁员行为,但承诺不裁减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家庭成员,且此类人员2009年底前仍在岗的企业,可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补贴标准为4000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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