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帮助社会化管理的企退人员解决生活困难问题,应遵循“既要解决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又要兼顾本区财政的承受能力;既要制定统一补助办法,又要兼顾突发事件造成的生活困难”的原则,将因病或遭遇天灾人祸等意外事故造成生活困难,通过现行其它救助渠道仍无法解决困难的企退人员作为主要帮扶对象。对因患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造成生活困难的企退人员给予定期帮扶,帮扶标准以该退休人员参加医疗困难互助救济时,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自负医疗费为基数进行核定,自负医疗费在5000—10000元(含)的,补助500元;自负医疗费在10000—15000元(含)的,补助1000元;自负医疗费在15000—20000元(含)的,补助1500元;自负医疗费在20000—25000元(含)的,补助2000元;自负医疗费在25000元以上的,补助2500元,每年度补助一次,与企业退休人员服务经费中的困难补助不重复享受;对因遭遇天灾人祸,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生活困难的,根据受灾的具体情况和困难程度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的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0元。
困难帮扶资金根据社会化管理企退人员的实际人数,按照每人每年10元标准筹集,由市、区财政各负担50%。困难帮扶资金由区劳动保障局管理,建立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企退人员申请困难救助,必须首先向社区劳动保障室提出申请,经社区调查核实、街道劳动保障站审核汇总后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批,审批结果在社区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的,区劳动保障局将帮扶资金拨付给街道劳动保障站,由街道劳动保障站负责资金的发放,确保整个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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