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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进一步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2006-07-12)

2016-10-25 08:00:12 无忧保

  日前,淳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县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就该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及医疗费结算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该县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实行定点就医,参保人员医保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完以后,除当地县级医院、中心卫生院等9家普通门诊指定医疗机构以外,每个参保人员可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自行在本县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任意选择一家作为本人普通门诊约定医疗机构,采用社保卡结算医疗费。此外,在普通门诊指定医疗机构或本人普通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就医时,可继续采用社保卡(刷卡)结算医疗费。如果,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以及到非普通门诊指定医疗机构或本人普通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以外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不得采用社保卡(刷卡)结算医疗费,其发生的医疗费全部由参保人员自行承担。
  该办法的实施,对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合理使用医药费用、规范参保人员就医行为、遏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都起到积极作用。(淳安   姜炳槐)

标签:   医疗费结算医疗保险医疗费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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