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于2006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2006-07-17)

2016-10-25 08:00:12 无忧保

  作为杭州市新一轮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配套政策之一的《〈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领使用管理办法》(杭劳社就〔2006〕132号)于2006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新《援助证》申领工作自2006年7月15日起正式受理,认定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12月31日。原《援助证》(A类)和《援助证》(B类)合并为《援助证》,符合劳社部发[2006]6号文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待遇的,在《援助证》上“是否享受税收扶持政策”一栏中给予注明。《援助证》不再具有《失业证》的功能,仅作为享受就业再就业政策的凭证。《援助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
     申领对象和条件
  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杭州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城镇失业人员,经本人申请,区就业服务机构核准,可发放《援助证》,并享受相应的扶持政策:
  ●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包括改制前为国有和集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失业人员)。
  包括国有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集体企业失业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期满、尚未再就业的原城镇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即因事业单位改制而失业登记的人员。
  ●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破产或改制时,已办理"协缴"手续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且未再就业的人员。
  ●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失业6个月以上的夫妻双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失业6个月以上)和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
  ●失业6个月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男50周岁及以上、女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
  ●有一定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援助证》申领对象不包括:创办非正规劳动组织、个体工商户、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属于《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失业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其他注销失业登记情形的;以及其他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新政策取消了“低保”人员的失业1年要求和夫妻双失业人员、有抚养义务单亲家庭失业人员的年龄限制,以及“4050”人员的文化程度条件。
    申领发放程序
  申领《援助证》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申请表》,并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和1寸证件照2张。
  ●《失业证》(或原《援助证》、国有企业关闭破产证明、集体企业歇业注销证明、《杭州市残疾人就业援助认定表》)。
  ●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低保)。
  ●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还需提供《结婚证》和配偶的《失业证》。
  ●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失业人员,还需提供丧偶证明(《离婚证》和法院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目前婚姻状况证明、子女未满18周岁的户籍证明。
  经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受理、初审、审核、公示、认定环节后,将《援助证》发放给申请人。
     新老《援助证》这样衔接
  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符合领取新证条件需换领新证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原《援助证》自动失效,换领新证对象必须符合申领新证条件,换领新证时其身份以申领原《援助证》时的身份为准;持原《援助证》已就业人员不符合换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原证享受政策有效期的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手续后,其享受政策期限自享受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年,期满后或中断就业的,《援助证》自动失效;持原《援助证》未就业人员,其《援助证》自2006年7月15日起自动作废,持证者必须及时到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办理换领《失业证》手续,符合新证申领条件的,同时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室申请领取新证;2006年1月1日至7月14日,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凡符合申领新证条件的,须在2006年7月15日至12月31日向户口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提出补领《援助证》申请,补领新证时其身份以实现再就业前的身份为准。
  用人单位(或个人)办理换领、确认或补领手续时,需填写《杭州市就业援助证换领(确认、补领)申请表》,除提供申领《援助证》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被用人单位招用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人事档案、录用备案证明、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提供换领人(确认对象、补领人)营业证照原件及复印件。持证者被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吸纳,从事公益性岗位就业,或劳务派遣的,由其从业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管理站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换领(或确认)申请。(就业局 郭芳)

标签:   就业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