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减轻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负担水平,推进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根据省有关文件精神,并经市政府同意,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部分政策进行了适当调整。 1、进一步减轻参保人员大额住院医疗费用负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从8万元调整为10万元。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退休前个人承担10%,统筹基金承担90%;退休后个人承担5%,统筹基金承担9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支付比例按退休后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 2、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小病不出社区”的要求,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负比例进一步降低。一是门诊。退休前个人承担14%,退休后个人承担8%,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4%,退休人员的个人自负比例比调整前降低了33.33%;二是住院和规定病种。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退休前个人自负14%,退休后个人自负8%;2万元以上至4万元,退休前个人自负10%,退休后个人自负6%;4万元以上至10万元,退休前个人自负8%,退休后个人自负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自负比例按退休后人员的标准减半执行。退休人员在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和2万元以上至4万元部分的个人自负比例比调整前分别降低了33.33%和25%;4万元以上至8万元部分,个人支付比例保持不变;8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个人自负比例比调整前降低了50%。(医保中心 费敏浩) |
退休人员医疗负担进一步减轻——我市基本医疗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2006-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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