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深圳通过多种措施为部分低保人员解决了再就业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这些人员就业后所得到的报酬低于领取的低保救济金,因此,一些有就业愿望的低保人员开始放弃就业机会。 为此,深圳市决定延长低保人员就业后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的时限,即低保人员就业后只要家庭没有脱贫,就可以继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一年,同时享受其他相关低保待遇。
判断是否符合救济条件的依据是,已参加劳动的低保对象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救济时,允许其扣除部分收入,扣除后的剩余部分为家庭收入,家庭收入过低者即可享受救济。(作者:高铸成,来源: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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