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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最新规定

2016-11-03 08:00:12 无忧保

  2016内蒙古户籍制度改革新变化,除呼市、包头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具体请看下面金柚网小编收集的资料!

  为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和相关配套制度改革,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下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记者了解到,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外,在内蒙古其他城市、建制镇(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意见》强调,必须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不得将落户城镇作为地方 考核内容。要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的落户政策。要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 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内蒙古要求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意见》,抓紧出台本地区具体的户籍制度改革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对地方性户口迁移政策进行清 理,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要停止执行。公安、教育厅、民政等部门要抓紧制定落实教育、就业、医疗、计划生育、养老、住房保障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抓紧 调整现行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使各项政策与户口性质脱钩。

  带你看户籍制度改革亮点

  A、落户

  12盟市除呼市、包头市区外,全面放开落户限制

  记者获悉,内蒙古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区人口100万以下的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意见》提出,除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外,在全区其他城市、建制镇(包括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所辖行政区域内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 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在城镇范围内公民实际居住具有合法所有权 的房屋或者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对合法稳定住所不得设置住房面积、金额等限制性要求。对于租赁房屋落户,城市承载压力大的设区市,可以 设置连续租赁时间条件,但不得超过2年。

  呼、包租房者工作稳定且有社保,可申请落户

  《意见》提出,要合理确定城区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落户条件。

  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区有合法稳定住所,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呼和浩特市、包头市市 区租赁合法稳定住所并合法稳定就业,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 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合法稳定就业范围、年限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的限定年限由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但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限定年限的要求不得超过5年。

  大专以上毕业生在就业城镇落户,不受住所限制

  《意见》明确,落实优先解决存量的要求,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适应城镇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人员落户问题。党政机关、事业单 位、国有企业、社会团体工作人员或者由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工作人员,可以在就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大专以上毕业生、 企业需要的技术工人、留学回国人员等在就(创)业地城市、建制镇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所的限制。合理设立集体户口,方便符合落户条件但无法在实际居住 地址登记户口的人员落户。

  不符合法律或政策规定生育婴儿,可随父母落户

  《意见》明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生育婴儿,允许其随父亲或者母亲登记常住户口。我区公民长期外出户口被注销,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其未在其 他地方落户的,应予恢复户口。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签发地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原证件内容予以补发,并注明补发情况。经公安机关调查确认的其他无户口人员,区 别具体情况随其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等登记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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