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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召开劳务派遣专项检查工作会议

2016-11-04 08:00:12 无忧保
  为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7月24日,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召开了全市劳务派遣专项检查工作会议,培训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部署劳务派遣专项检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会议由市人力社保局副局长张立飞主持并作总结讲话。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分管领导,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相关负责人,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人力资源工作负责人等共计1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张立飞阐述了规范劳务派遣、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在梳理讲解规范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对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用工单位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认真开展自查自纠、依法建立用工制度进行了指导和明确要求。局劳动关系处处长张飞雁、监察支队支队长何梅亮分别结合工作就规范劳务派遣、开展专项检查等内容进行了培训和指导。
  劳务派遣用工方式作为标准劳动关系的补充,克服了短期用工的不稳定性,有利于提高劳动力的使用效率。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对规范劳动用工秩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针对前一阶段劳务派遣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会议着重对规范劳务派遣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了重点培训。一是关于过渡期内调整用工备案的问题,用工单位在《暂行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必须在该规定施行之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制定调整用工方案并报所在地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备案。二是关于落实同工同酬的问题,相关用工单位对派遣员工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三是关于辅助性岗位的问题,用工单位确认辅助性岗位要履行相关民主程序,10%的用工比例中用工总量为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数+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四是关于派遣员工发生工伤的问题,派遣员工在本市用工单位发生事故伤害的,由劳务派遣单位或者外省市劳务派遣单位在本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向注册地市、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承担申请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申领工伤保险待遇等工伤保险责任;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并按国家和本市工伤保险规定承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浮动费率等工伤保险责任。五是关于跨地区劳务派遣的社会保险问题,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未在用工单位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为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派遣管理,市人力社保局近日还制定出台了《杭州市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制度上保障我市规范劳务派遣工作的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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