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障定点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确保医保基金规范、合理使用,日前,桐庐县人民政府下发《关于印发〈桐庐县基本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桐政办[2011]68号)。《办法》在医保定点单位应具备的条件、申请定点、监督管理以及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办法》规定:对申请医保定点的服务机构由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监、物价、工商等部门联合进行审定,经现场查验考评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定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该县建立由县政府办、监察、劳动保障、财政、卫生、药监、物价、工商、审计、医保经办机构、医保定点单位、参保人代表等组成的监督管理机构即联席会议制度,对医保定点单位进行考核检查、讨论完善医保政策、讨论修改医保定点的准入和退出、讨论决定医保定点单位严重违规行为的处理等。建立定点单位动态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动态信用等级分为AAA、AA 、A、B级四档,并实行分类管理。卫生部门将医保服务工作纳入本系统绩效考核目标,一旦医保定点单位发生应予取消定点资格的严重违规行为,在年度绩效考核时实行一票否决。医保经办机构对医保定点单位实行协议管理,协议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办法以及双方和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并聘请会计事务所对其进行收支、管理情况方面的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桐庐县出台基本医疗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